34.依《民法》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下列何種權
利之登記?
(A)抵押權
(B)地上權
(C)農育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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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6378), C(60), D(407), E(0) #606928
統計: A(261), B(6378), C(60), D(407), E(0) #606928
詳解 (共 4 筆)
#2695636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的財產變價款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地上權,在法學上來說,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權。
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留置權乃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用以償付一般在法律效力之下產生的債務或稅務。 留置權是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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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313
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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