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得聲請下列何種裁定?
(A)假扣押
(B)假保全
(C)假處分
(D)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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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82), B(102), C(561), D(8), E(0) #606930
統計: A(6582), B(102), C(561), D(8), E(0) #606930
詳解 (共 7 筆)
#3361348
金錢-假扣押
金錢之外-假處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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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9699
假扣押:債權人就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執行,聲請法官所為之裁定。假扣押聲請需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假扣押裁定如附有擔保之條件者,須供擔保後始得執行。
假處分:債權人就金錢以外之請求,假處分之聲請準用假扣押之程序。
假執行:提供擔保(通常是判決金額的1/3),在判決尚未確定前強制執行。
「假執行」是相對於「終局執行」的概念,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為終局執行,反之,在判決尚未確定前的強制執行,就是所謂的假執行。
「假執行」因為與「假扣押」「假處分」都有個假字,令人以為是同一種類的行為,其實二者大不相同。
「假執行」是在判決後所為之執行程序,不止是保全,而且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
「假扣押」「假處分」則只是判決前之保全程序,預防債務人脫產之手段耳,並不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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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5904
所謂「假執行」,乃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此項制度之設計,係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使債權人得以運用假執行制度,不致因債務人藉由上訴之拖延而蒙受損害。因此,「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最大差異,即在於「假執行」之執行與確定判決之執行相同,得為一切執行行為,並為終局執行,而「假扣押」、「假處分」則僅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祇能將執行標的物為查封,而不能拍賣或處分,由此可知,「假執行」其實即為「先執行」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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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203
記憶方法:假扣押(金錢相關)摳摳=錢錢*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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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35
沒有 假禁止
沒有 假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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