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至少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多少比例之提議及多少比例之同意後始得提出?
(A)四分之一之提議,二分之一之同意
(B)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
(C)三分之一之提議,二分之一之同意
(D)三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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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92), C(25), D(49), E(0) #134482
統計: A(26), B(492), C(25), D(49), E(0) #134482
詳解 (共 3 筆)
#1128434
四罷啦 香(三)腸,餓(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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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8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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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8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 2 條(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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