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憲法之規定,下列何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A)司法制度
(B)教育制度
(C)行政區劃
(D)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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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3), B(60), C(89), D(42), E(0) #13449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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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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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631
中央立法執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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