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下列有關施工架之敘述,何者正確?
(A)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 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選任經訓練之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勞工作業
(B)使用木 材構築施工架前應先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C)以孟宗竹構築施工架,使用竹尾末稍 外徑4公分以下者爲限
(D)施工架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它臨時構造連接,但單側式施工 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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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19), C(19), D(36), E(0) #93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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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714
第43條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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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140

營標43(與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同)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 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 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 以上抗拉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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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標45(110年1月6日修法)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 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 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 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 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 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 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 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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