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下列有關施工架之敘述,何者正確?
(A)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 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應選任經訓練之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
(B)使用木材構 築施工架前應先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C)以孟宗竹構築施工架,使用竹尾末稍外徑4 公分以下者爲限
(D)施工架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它臨時構造連接,但單側式施工架不在 此限。
統計: A(517), B(28), C(10), D(56), E(0) #705803
詳解 (共 3 筆)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
第45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營標41,(110/91/06修法)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 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 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 營標43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 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 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 以上抗拉強度。 . 營標45,(110/91/06修法)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 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 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 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 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 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 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 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 (營標45,59,,(110/91/06修法) 施架5575,管5555,框98,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