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教師法所訂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中,下列何者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 一?
(A)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
(B)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C)教師代表
(D)家長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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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53), C(209), D(13), E(0) #787705

詳解 (共 1 筆)

#1042062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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