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有關《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聚餐時,身體狀況差,僅喝啤酒 1 杯,或有精神恍惚、不能平衡行走的情形,但其仍駕
車返家,經警察路檢酒測,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0.2 毫克,但仍有前述心神狀況,甲仍該當
不能安全駕駛罪
(B)甲酒量佳,聚餐飲酒後,其駕駛毫無異狀且未發生事故,惟經警察攔查,其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 0.4 毫克,甲仍該當不能安全駕駛罪
(C)甲於前晚與友人聚餐,睡了一覺起床,神清氣爽,駕駛小客車上班,途經警察路檢,測得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仍該當不能安全駕駛罪
(D)甲參加聚餐,服用麻醉藥品,縱其駕駛毫無異狀且未發生事故,仍該當不能安全駕駛罪
(E)甲飲酒後駕車途中,因過失發生碰撞致人受傷,若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
係一行為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傷害罪之想像競合犯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甲飲酒後駕車途中,因過失發生碰撞致人受傷...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未解鎖
D.甲參加聚餐,服用麻醉藥品,縱其駕駛...
未解鎖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