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於113年4月10日14時許,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MTR16瓦斯步槍,並持之對空鳴槍。試問,警察對甲行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B)未傷及任何人,故甲未違反任何法律,不罰。
(C)甲以一行為同時該當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及無正當理由鳴槍之二結果,從一重以無正當理由鳴槍處罰。
(D)甲以一行為同時該當無正當理由鳴槍及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之二結果,從一重以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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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11), C(1109), D(396), E(0) #34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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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違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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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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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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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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