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申請郵件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申請之次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B)自申請之次日起以六個月為限
(C)自申請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D)自申請之日起以六個月為限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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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370), C(265), D(1199), E(116) #961378
統計: A(237), B(370), C(265), D(1199), E(116) #961378
詳解 (共 5 筆)
#1290516
第107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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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373
郵務營業規章170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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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099
本題修法後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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