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股東甲原先以委託書方式,請乙代為出席大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後,甲於開會當日又臨時決定親自出席,則:
(A)以甲出席為準
(B)以乙代理人出席為準
(C)視為無人出席
(D)由甲乙互相溝通後,決定由誰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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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3), B(2956), C(44), D(285), E(0) #167482
統計: A(1593), B(2956), C(44), D(285), E(0) #167482
詳解 (共 10 筆)
#127031
公司法177第三項: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
日,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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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01
法條有修改
公司法第177條第四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公司法第177條第四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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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789
| (A)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股東會後,又以書面及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在未撤銷其前述委託書、書面以及電子投票之情況下,本人於股東會當天又親自出席股東會議。請問甲之表決權行使究應以何種方式為準? (A)委託書 (B)書面方式 (C)電子方式 (D)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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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45
應該是177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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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64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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