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以下何種票據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
定後強制執行?
(A)本票
(B)匯票
(C)支票
(D)平行線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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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7), B(457), C(561), D(62), E(0) #1917210
統計: A(5277), B(457), C(561), D(62), E(0) #1917210
詳解 (共 6 筆)
#3330857
第 123 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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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691995
票據上權力
| 起算日期 | 時效 | |
| 匯票 | 到期日; 見票即付:發票日 | 1年 |
| 本票 | 到期日; 見票即付:發票日 | 1年 |
| 支票 | 發票日 | 3年 |
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時效
匯票、本票
作成拒絕證書起1年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起1年
支票
作成拒絕證書起4個月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提示日起4個月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
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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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67924
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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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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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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