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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幾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知的快樂~專注,堅定上榜! 高三下 (2015/01/29)
民法第835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看完整詳解
6F
大二下 (2015/06/28)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者分定有期限及未定期限:
定有期限...三年
未定期限...一年
7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5/07/01)
民法
8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7)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30.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幾年分地租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