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B)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之股東,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 起人
(C)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D)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 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得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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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31), C(14), D(29), E(0) #1787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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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279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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