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5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該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判決已變更者,訴願人得提起下列何 種救濟?
(A)再審
(B)上訴審
(C)抗告
(D)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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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25), C(29), D(82), E(0) #1425036

詳解 (共 4 筆)

#2313014

筆記一下:



訴願法 第 97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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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440
第97條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
(共 3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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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100
其實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也...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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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907
猜中,但不懂?請問有人可以幫忙解析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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