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不動產共有人所為之行為,何者應經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A)將共有物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於第三人
(B)將共有物之不動產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第三人
(C)將其應有部分無償贈與,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第三人
(D)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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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429), C(47), D(29), E(0) #3092825

詳解 (共 5 筆)

#5799813
這題出得很陷阱--有關土地法第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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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642

民法 第 819 條
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A):屬於本條第2項情形,處分需要全體同意
(C) (D):屬於本條第1項情形,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不需全體同意

土地法 第 34-1 條
I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B):只要符合共有人數過半+應有部分過半or應有部分逾2/3即可,不須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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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763
土地法 34-1 I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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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419
那移轉所有權登記不用全體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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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6473

A. 819第2項 需全體同意

B. 土地法34-1多數決優先819條2項 促進共有土地經濟效用
CD. 看到應有部分了 819條1項得自由處分,依釋字141也可以設定860 但注意不能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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