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任意認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認領權為形成權
(B)認領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C)認領為要式行為
(D)認領為身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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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89), C(375), D(45), E(0) #3092811
統計: A(52), B(389), C(375), D(45), E(0) #3092811
詳解 (共 5 筆)
#6132500
1.無相對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原則上於意思表示成立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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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相對人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採了解主義。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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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相對人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採達到主義。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民法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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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對人>的解釋是要對相對人表達意思,也就是說對非婚生子女無需表達意思,法律行為就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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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為相對人只是法律行為有對象,然而並不是,相對人是需要對他意思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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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296
關於任意認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認領權為形成權✔️
(B) 認領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C) 認領為要式行為❌
認領為形成權、單獨行為、不要式行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足(法務部107年08月02日法律字第 10703507600 號函)。
(D) 認領為身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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