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B)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
為均等
(C)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D)共有之著作財產權,得經著作財產權人過半數同意,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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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91), C(141), D(617), E(0) #1513725
統計: A(132), B(91), C(141), D(617), E(0) #1513725
詳解 (共 3 筆)
#3607187
著作權法
第 19 條(D選項)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40 條(ABC選項)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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