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B)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C)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D)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並且不受重製物之數量、方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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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89), C(175), D(784), E(0) #1513727

詳解 (共 1 筆)

#3575876

著作權法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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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4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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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的、司法程序目的,皆可在合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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