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時,下列何者不是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可以依 法進行必要的處置?
(A)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60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B)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30浬至12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 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C)進人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12浬之區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 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D)進人金門、馬祖、東引、烏坻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 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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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2), C(32), D(41), E(0) #862897

詳解 (共 1 筆)

#1264942
第 41 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 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 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 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 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 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 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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