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1萬元,乙不願支付。爭議經調解後,乙勉為同意支付半價,惟刻意不肯支付現金,而開立3個月期本票予甲,意圖刁難;甲以乙之配偶丙須擔任票據保證人為條件,而答應接受本票。本票到期後,乙仍不願支付,甲依票據法及司法實務,可如何救濟?
(A)甲得向乙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丙財產
(B)甲得逕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C)甲於向乙追索無效後,得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D)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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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39), C(129), D(397), E(0) #3139872
統計: A(106), B(39), C(129), D(397), E(0) #3139872
詳解 (共 8 筆)
#6183343
123,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本條無保證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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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176
50年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限於本票發票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保證人並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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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774
50 年台抗字第 188 號
本票人保證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結果,固應 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惟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 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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