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臺北市A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B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 日為105年4月1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105年4月10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 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B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105年 4 月 18 日向 B 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
(B)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C)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
(D)付款銀行 B 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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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73), C(29), D(313), E(0) #3139873

詳解 (共 5 筆)

#6094642
按付款人基於於撤銷付款之委託而拒絕付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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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448
A  票據法第130條第一項第二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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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064
(A)票據法第130條第1、2款,7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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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280
BC:依票據法132條,不於130條所定期限內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喪失追索權。
因此,可以對甲追索,不能對乙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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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204
甲撤銷付款之委託:依據票據法第135條及130條第2款規定有效,b銀行不用付款。
而執票人得否向前手行使追索權,則依票據法132條規定,仍需待執票人是否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做成拒絕證書,才能判斷對於前手是否喪失追索權,是故於此b、c選項仍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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