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胖虎仗著他過重的體重與大拳頭,常常搶奪其他同學的玩具,有次失手竟將小夫的 右耳打聾。請問胖虎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A)普通傷害,3 年以下有期徒刑
(B)重傷害,5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C)毀謗,1 年以下有期徒刑
(D)強制,無期徒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1), B(7304), C(52), D(5), E(0) #127684

詳解 (共 6 筆)

#338367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謂重傷,係指傷害重大,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而言,故如傷害雖屬重大,但未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之程度,即非屬重傷害.



以耳聾來說,即屬上述之第二項
65
0
#408851

1.他並沒有指出胖虎的年紀,且因為本題有教育的意涵,

應以原刑法條文(假定胖虎已滿18歲)來說明判決的依據及程度。

 

2.未滿12歲的小孩其觸犯刑法,不罰。

此處的不罰不是指不處理或懲處,而是不以刑法論罪。

題幹提到的重傷害,是刑法上的罪名,

但未滿12歲的小孩犯了刑法上的罪,雖然不罰,

但仍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做判決依據,

看法官認為其嚴重程度程度,施以不同的保護處分。

 

此在2003年有個例子,一個小六畢業生,因為嫌阿嬤太囉嗦,

又看太多漫畫,以柯南內犯罪的模式把阿嬤給幹掉了。

但因為未滿12歲,所以只判決三年的感化教育(屬於保護管束)。

 

滿12未滿18歲的小孩,則是看其行為嚴重程度,

如果法官認為該小孩太誇張,就可能以刑法來論處罪責,

如果覺得情有可原,則會以保護處分來做懲處。

以上面的例子,殺死直系尊親屬是重罪,所以就會以刑法論處,但會減輕其刑。

 

刑法跟保護處分的差別就在於,

前者會留下紀錄,後者則在執行結束後滿三年,無不良表現即可刪除。

所以有些過去有過荒唐行為的青少年,很可能面臨在高中畢業後想選讀軍校時,

就會擔心自己過去的不良記錄受到影響。

 

另外,一般來說,保護處分最高論處三年感化教育,

加上刑法會留下紀錄,法官通常會衡量,這個小孩所犯的罪,

是否非得以刑法論處,而且最輕本刑通常會在三年以上。

低於三年不是不行,但幾乎會採取判處保護處分的處遇方式,以給小孩一個改過的機會。

25
0
#105489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01 26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8
0
#105490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01 26

 

278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
0
#351497

我一開始也是想重傷害,可是胖虎這裡應該是12歲以下吧 這樣刑罰不會因此而減輕嗎?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4545662&noslave=1&exp=68#ixzz1vLB4Oo7M

 
1
1
#338345
....怎麼才叫做<重傷害罪>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