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胖虎仗著他過重的體重與大拳頭,常常搶奪其他同學的玩具,有次失手竟將小夫的
右耳打聾。請問胖虎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A)普通傷害,3 年以下有期徒刑
(B)重傷害,5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C)毀謗,1 年以下有期徒刑
(D)強制,無期徒刑
統計: A(1001), B(7304), C(52), D(5), E(0) #127684
詳解 (共 6 筆)
所謂重傷害罪,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謂重傷,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而言,故如傷害雖屬重大,但未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之程度,即非屬重傷害.
1.他並沒有指出胖虎的年紀,且因為本題有教育的意涵,
應以原刑法條文(假定胖虎已滿18歲)來說明判決的依據及程度。
2.未滿12歲的小孩其觸犯刑法,不罰。
此處的不罰不是指不處理或懲處,而是不以刑法論罪。
題幹提到的重傷害,是刑法上的罪名,
但未滿12歲的小孩犯了刑法上的罪,雖然不罰,
但仍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做判決依據,
看法官認為其嚴重程度程度,施以不同的保護處分。
此在2003年有個例子,一個小六畢業生,因為嫌阿嬤太囉嗦,
又看太多漫畫,以柯南內犯罪的模式把阿嬤給幹掉了。
但因為未滿12歲,所以只判決三年的感化教育(屬於保護管束)。
滿12未滿18歲的小孩,則是看其行為嚴重程度,
如果法官認為該小孩太誇張,就可能以刑法來論處罪責,
如果覺得情有可原,則會以保護處分來做懲處。
以上面的例子,殺死直系尊親屬是重罪,所以就會以刑法論處,但會減輕其刑。
刑法跟保護處分的差別就在於,
前者會留下紀錄,後者則在執行結束後滿三年,無不良表現即可刪除。
所以有些過去有過荒唐行為的青少年,很可能面臨在高中畢業後想選讀軍校時,
就會擔心自己過去的不良記錄受到影響。
另外,一般來說,保護處分最高論處三年感化教育,
加上刑法會留下紀錄,法官通常會衡量,這個小孩所犯的罪,
是否非得以刑法論處,而且最輕本刑通常會在三年以上。
低於三年不是不行,但幾乎會採取判處保護處分的處遇方式,以給小孩一個改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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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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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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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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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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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也是想重傷害,可是胖虎這裡應該是12歲以下吧 這樣刑罰不會因此而減輕嗎?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4545662&noslave=1&exp=68#ixzz1vLB4Oo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