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是可以免經催告程序,且可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戶籍登記?
(A)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B)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各類登記者
(C)死亡宣告登記
(D)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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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697), C(222), D(72), E(0) #815560
統計: A(71), B(1697), C(222), D(72), E(0) #815560
詳解 (共 2 筆)
#1062495
依據戶籍法第48條之一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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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448
§48-3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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