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關於民眾申請結婚證明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人須向結婚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B)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C)本人與配偶須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D)證明書格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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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763), C(378), D(73), E(0) #815564

詳解 (共 4 筆)

#1068121
第 66-1 條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 、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 面委託他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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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998
申請結婚登記→不可書面委託(原則)
申請結婚證明書→可書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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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58
自104年4月2日起可向任一戶所申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自104年4月2日起可向任一戶所申請核發婚姻紀錄、遷徙紀錄、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一、申請人: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二、規費:證明書規費以張數計算,1張新臺幣15元。 
三、資料處理方式及處理天數: 
(一)戶政電腦化後:於86年9月30日後如當事人曾辦理結婚、離婚、遷徙及姓名更改登記,原則以當日申請當日核發為原則,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2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 
(二)戶政電腦化前:
1.因查核結(離)婚或姓名更改相關戶籍登記補登資料,原則於申請後3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但核發資料須人工查證時,應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證明書。 
2.遷徙紀錄證明書僅提供電腦化後資料,電腦化前資料涉及81年廢除本籍制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區域改制與道路門牌整編等因素,資料繁瑣建置不易,民眾如有需求,以掃描檔戶籍謄本代替。http://dahr.gov.taipei/ct.asp?xItem=100837485&ctNode=44953&mp=102021 台北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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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679
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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