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服務法所適用之對象?
(A)軍人
(B)政風人員
(C)公立學校未兼辦行政職務之教師
(D)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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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8), C(1698), D(45), E(0) #140785
統計: A(110), B(28), C(1698), D(45), E(0) #140785
詳解 (共 3 筆)
#929963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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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2122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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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044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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