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前述損失補 償,應自知有損失後,至遲多久期間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A)2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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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385), C(957), D(7479), E(0) #1357772

詳解 (共 6 筆)

#1669791
行政執行之損失補償(行執41): 金錢為主、知2發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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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052

行政執行法41: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補充【時效都是2、5】

國賠法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121: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補償請求權)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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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736

賠償請求權時效:

國賠、處分撤銷、即時執行→知2發5

行政契約→知1

機關請求公務員之國賠→自賠償金支付或回復原狀起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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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315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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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079

豬。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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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239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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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82123
未解鎖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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