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刑法中所稱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下列選項中,何者屬刑法所明定之告訴乃論之罪?
(A)第 169 條之誣告罪
(B)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第 138 條之毀損公文書罪
(D)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A)第 169 條之誣告罪
(B)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第 138 條之毀損公文書罪
(D)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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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09), C(70), D(1689), E(0) #32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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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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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條搜尋隨意編的刑法第 二 編 分則 列出共11個的告訴乃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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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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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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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40 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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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三 章 傷害罪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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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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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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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及 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及 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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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八 章之一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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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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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 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 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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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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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291
我的不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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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被害人提出,法律才幫你爭取權益=>通常相對不嚴重
明定之告訴乃論=>相對不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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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刑法中所稱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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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選項中,何者屬刑法所明定之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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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169 條之誣告罪
(B) 第 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C) 第 138 條之毀損公文書罪
(D) 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例如在街道上罵人,罵完當下也很難找到證據
若被罵的人不起訴,法律也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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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1097
侮辱就是當事人覺得有感受到名譽受損才有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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