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送甲編列議程,提報院會由主席朗讀標題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甲為下列那項立法程序或組織?
(A)第一讀會
(B)黨團協商
(C)第二讀會
(D)程序委員會
(A)第一讀會
(B)黨團協商
(C)第二讀會
(D)程序委員會
統計: A(255), B(86), C(68), D(1799), E(0) #3295535
詳解 (共 5 筆)

立法院立法程序及法律生效流程 (核心重點)
一、提案權:誰可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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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策性法案(法律、預算、戒嚴、大赦、條約、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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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試相關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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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彈劾、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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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相關法案、大法官解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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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法律案(須15人連署或附議)、決議案、質詢案、憲法修正案(須1/4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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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請願案(經立委轉介)
二、立法程序:法案如何變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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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提案權人提出,包含主旨、目的、條文及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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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委員會:(安排議程、決定審查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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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朗讀標題、付委審查,例外:20人連署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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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查:(實質審查、修正、公聽會、邀請專家、政府機關報告、提出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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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讀:(逐條討論、表決、廣泛討論;特殊情況:重付審查或撤銷議案 (15人連署或附議)、全案重付審查 (25人連署或附議,限一次)、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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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最後確認、表決、通常二讀後下次會議,可連續開會;限文字修正,除非牴觸憲法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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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可覆議;法律通常自公布日生效,若法律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則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簡而言之: 提案 → 程序委員會→立法院審議(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 → 總統公布(十日內,可覆議) → 法律生效
三、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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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協商: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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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二讀前撤回、併案審查
四、表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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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議案:二讀通過、出席過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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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預算案:三讀通過、出席過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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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出席委員3/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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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彈劾案:全體立委2/3同意
五、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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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不續審:立委任期屆滿,多數議案失效(預算案及人民請願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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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國家危難或重大變難,經行政院決議,總統可發緊急命令,不受一般法律限制。 但十日內須交立法院追認,否則失效。
35 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提出之議案,應先送甲編列議程,提報院會由主席朗讀標題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甲為下列那項立法程序或組織?
大前提 (正確的法源與原理原則):題目描述了一個立法程序中的環節,主要功能是負責編列議程,將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提出的議案提報院會。題目要求判斷哪個選項符合描述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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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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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2 項:「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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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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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立法院的議事程序包含提案、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等階段。程序委員會 在其中扮演議程安排的角色,負責決定哪些議案可以被列入議程,提報院會討論。
小前提 (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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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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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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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二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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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程序委員會
函攝各選項 (小前提是否與大前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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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說明第一讀會是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並未提及編列議程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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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是政黨間協商議案的程序,並非編列議程的單位。與題目描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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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二讀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說明第二讀會是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 並非編列議程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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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程序委員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 2 項 明確指出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符合題目描述。
結論: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第 2 項 的規定,負責編列議程,將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提出的議案提報院會的單位是 (D) 程序委員會。
因此,正確答案是 (D) 程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