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民事訴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案訴訟裁判效力所及之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將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受不利益,得 聲請訴訟參加
(B)如有道義、情感、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為符合人民法感情之期待,得聲請訴訟參加
(C)凡對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或判決理由中主要爭點之認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聲請訴訟參加
(D)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得聲請訴 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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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29), C(33), D(42), E(0) #3295540
統計: A(19), B(629), C(33), D(42), E(0) #3295540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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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8:訴訟參加之要件
1.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2.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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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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