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亦未記載原告國民身分證號碼,且無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B)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D)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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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22), C(87), D(300), E(0) #3295542
統計: A(67), B(322), C(87), D(300), E(0) #3295542
詳解 (共 4 筆)
#6195549
(A)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原告補正簽名或蓋章後仍未補正,法院得認起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民事訴訟法§249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B)如未依審判長之命按期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法院得認期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116IV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C)起訴狀應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有欠缺,係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民事訴訟法§249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起訴程式⬇️
民事訴訟法§116I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D)國民身分證號碼雖足資特定原告之身分,仍非書狀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
民事訴訟法§116II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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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7條規定,均屬法定程式應備要件,若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法院應以第249條1項6款裁定駁回。(AC)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係宜記載事項,縱未記載,非書狀不合程式。--(D)
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C)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D)
第117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A)
第119條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人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B)
第121條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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