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上訴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捨棄第二審上訴權,乃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之訴訟行為
(B)所謂撤回上訴,乃當事人提起上訴後,於上訴法院未為終局判決前,向法院表示撤銷上訴之訴訟行為
(C)關於捨棄第二審上訴權與撤回第二審上訴,均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
(D)所謂附帶上訴,乃當事人一造利用他造上訴所開啟之上訴程序,不問其上訴權喪失與否,而附帶請求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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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2), C(570), D(75), E(0) #3295551
統計: A(36), B(32), C(570), D(75), E(0) #3295551
詳解 (共 4 筆)
#6197232
捨棄上訴權,須向第一審法院以言詞或書狀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民訴§439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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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845
民事訴訟法§439:上訴權之捨棄
1.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2.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2.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A:正確。
C:捨棄上訴權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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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9:上訴之撤回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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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0:附帶上訴之提起
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D:正確。目的在使兩造地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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