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甲,對於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時,關於對何法院所為之判決起訴及定管轄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B)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為變更之判決而確定之情形,甲不得 對於該第一審判決起訴
(C)於第二審判決後,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 專屬原第三審法院管轄
(D)於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而確定後,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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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66), C(558), D(70), E(0) #3295557
統計: A(42), B(66), C(558), D(70), E(0) #3295557
詳解 (共 2 筆)
#6201163
(A)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507-2Ⅰ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第二審駁回上訴,判決之原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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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於第一審判決後,經第二審法院以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為變更之判決而確定之情形,甲不得對於該第一審判決起訴
民事訴訟法§507-2Ⅰ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第二審法院以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自為變更之判決而確定之情形,第二審判決確定,應以第二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C)於第二審判決後,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之情形,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
民事訴訟法§507-2Ⅱ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D)於第一審與第二審法院均為本案判決而確定後,甲對於歷審判決合併起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507-2Ⅱ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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