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於偵查中發覺案件不屬其管轄,應為不起訴處分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於案件均未判決確定前,應由繫屬在後之後法院審判
(C)甲、乙二人各自駕車,因過失同時致行人受傷時,管轄法院得合併審判
(D)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向 A 法院提起公訴,又另犯毀損文書罪,被害人向 B 法院提起自訴,經 A 法院同意後,B 法院得裁定將案件移送 A 法院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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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6), C(452), D(183), E(0) #3295563

詳解 (共 3 筆)

#6197233

(A)檢察官於偵查中發覺案件不屬其管轄,應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訴訟法 第250條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於案件均未判決確定前,應有繫屬在後之後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6條
1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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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C)甲、乙二人各自駕車,因過失同時致行人受傷時,管轄法院得合併審判
相牽連案件得合併審判

(D)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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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 **刑事訴訟法中「法院管轄」** 的基本原則與例外處理,讓我們一一分析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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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

#### (A)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覺案件不屬其管轄,應為不起訴處分

❌ **錯誤**
→ 檢察官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其所屬法院管轄,應該是**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而不是直接不起訴。

---

#### (B)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於案件均未判決確定前,應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錯誤**
→ 正確應為:「**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才符合刑訴第9條「繫屬先後原則」。

---

#### (C) 甲、乙二人各自駕車,因過失同時致行人受傷時,管轄法院得合併審判

✅ **正確**
→ 依刑訴法第7條第3款:「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得由一法院合併審判**,即使是不同被告。

---

#### (D) 甲涉犯竊盜罪被檢察官向A法院提起公訴,又另犯毀損文書罪,被害人向B法院提起自訴,經A法院同意後,B法院得裁定將案件移送A法院合併審判

❌ **錯誤**
→ 自訴案件應經**提起自訴之法院**(即B法院)與受理公訴之法院(A法院)雙方協議才能移送,不是**單由A法院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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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確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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