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刑事訴訟法部分26 甲在臺北居所接到詐欺集團提供10張提款卡指示其擔任車手,到新北市各超商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被騙之款項後,交給上游,犯後甲為避免為警查獲,途經臺中將全數提款卡交給其友人,最後回高雄老家藏匿時為警查獲,試問下列何法院沒有管轄權?
(A)臺北市
(B)高雄市
(C)臺中市
(D)新北市
(A)臺北市
(B)高雄市
(C)臺中市
(D)新北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8), B(247), C(1917), D(70), E(0) #2436784
統計: A(248), B(247), C(1917), D(70), E(0) #2436784
詳解 (共 9 筆)
#4803782
給樓上的參考一下
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須特別注意的是,條文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因此行為人湮滅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案件證據,並且以「刑事案件」存在為前提。如果湮滅自己犯罪的證據 ,或是(不論自己或他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均不在刑法滅證罪範圍內。
64
0
#5550214
速解: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甲在臺北居所接到詐欺集團提供10張提款卡指示其擔任車手,到新北市各超商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被騙之款項後,交給上游,犯後甲為避免為警查獲,途經臺中將全數提款卡交給其友人,最後回高雄老家藏匿時為警查獲,試問下列何法院沒有管轄權?
(A) 臺北市 V-居所
(B) 高雄市 V-住所
(C) 臺中市 X-犯後地
(D) 新北市 V-犯罪地
45
0
#4574360
接到指示、提領、藏匿,有管轄權
37
0
#4730533
刑法沒有規定把犯罪工具交給他人是犯法的嗎?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