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幾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可申請改名?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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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3), C(9), D(1353), E(0) #146783

詳解 (共 4 筆)

#2305883
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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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324

是同一直轄市 縣市!(一樣戶籍在台北市六個月以上)

不是同一區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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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97

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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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151
條文已修改了,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題目的居住應修改為設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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