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改名
(B)可以改名,但成年人以 2 次為限
(C)可以改名,但以 3 次為限
(D)可以改名,但未成年人改名沒有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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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5), C(1283), D(11), E(0) #2331915

詳解 (共 2 筆)

#4254383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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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051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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