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字義粗俗不雅,得申請改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改名
(B)可以改名,但成年人以 2 次為限
(C)可以改名,但以 3 次為限
(D)可以改名,但未成年人改名沒有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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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5), C(1283), D(11), E(0) #2331915
統計: A(10), B(155), C(1283), D(11), E(0) #2331915
詳解 (共 2 筆)
#4254383
姓名條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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