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懸賞廣告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行為
(B)共同行為
(C)事實行為
(D)中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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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0), C(16), D(1), E(0) #3865959
統計: A(32), B(0), C(16), D(1), E(0) #3865959
詳解 (共 3 筆)
#7347160
根據現行民法第164條之規定及立法理由,懸賞廣告之性質為契約行為,故正確選項為 (A)。
解析
懸賞廣告係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關於其法律性質,學說上原有「契約說」(要約與承諾)與「單獨行為說」之爭。惟我國民法第164條於民國88年修正時,立法理由已明確採行契約說,並為兼顧不知廣告而完成行為人之公平性,明定其亦取得報酬請求權。因此,依現行法,懸賞廣告之性質為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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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共同行為:係指多數人基於共同目的而為之行為(如社團設立),與懸賞廣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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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事實行為:係指行為人無需表示意思,即依法發生效果之行為(如拾得遺失物),懸賞廣告則涉及意思表示,非屬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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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性行為:非法律上之分類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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