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法庭錄音、錄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
(B)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C)對於依法不公開審理或其他不適宜錄音、錄影之案件,審判長仍可許可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錄影
(D)在庭之人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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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2), C(681), D(11), E(0) #1651268

詳解 (共 3 筆)

#2522235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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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487
(A)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O)
(B)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O)
(C)對於依法不公開審理或其他不適宜錄音、錄影之案件,審判長仍可許可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錄影(X;審判長不應許可,須依法行事)
(D)在庭之人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O)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2 條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審判長為前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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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891
第 2 條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第 3 條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在庭之人,於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包含遠距端出庭者,及未經審判長許可,以科技設備見聞視訊過程之人。
審判長為第一項許可時,應審酌錄音、錄影目的及對法庭程序進行之影響,並得徵詢其他在庭之人意見。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或其他不適宜情形者,不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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