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追訴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B)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C)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
(D)犯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 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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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1922), C(2501), D(8998), E(0) #843742
統計: A(919), B(1922), C(2501), D(8998), E(0) #843742
詳解 (共 10 筆)
#3061006
有修法 補上法條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追訴權30年;行刑權40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追訴權20年;行刑權30
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追訴權10年;行刑權15
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追訴權5年;行刑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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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059
(D)犯最重本刑為 1 年以上 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 7 年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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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327
第 80 條第一項也有再修法囉!!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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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494
C選項不用法條也可以理解吧!!追訴是說犯罪後在期限內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他~~ 你都起訴了還追訴他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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