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B)刑法為普通法
(C)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D)特別法之處罰重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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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039), C(1372), D(12894), E(0) #843715

詳解 (共 8 筆)

#1332916
基本上沒問題啊  只是選項(D) 特別法之處罰(不一定)重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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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024
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 普通法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等即均係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2) 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即係分別以特殊身分、特別事項、特別時期、特定地區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3.分類實益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
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
但應予注意者,為:
(1) 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因而一個法律可同時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地位。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同時為平均地權條例的普通法。
(2) 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
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民法以為補充;又如平均地權條例雖為土地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平均地權之實施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土地法以為補充。
(3) 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條文間亦有此原則之適用。
例如民法第一二六條有關於五年短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為民法第一二五條有關於十五年一般時效期間的特別規定,故應予優先適用。
 
 
 
擷取 - 文 / 陳怡如教授【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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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678

A少打一個先字

應該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而不是優於普通法

有適用前後的差異,但題目中的含義未提起何種事件,所以不可能有衡量比較基準。

題目有點小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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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404
特別法的法位階跟普通法是一樣的吧…只是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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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23
新特別>舊特別>新普通>...
(共 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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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751
有人可以解釋A選項為什麼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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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972

可以舉例哪一個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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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103
可以舉反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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