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民法繼承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之意義為何?
(A)繼承僅限定於財產,不及於債務
(B)繼承僅限定於有經濟價值之財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D)被繼承人之債務,除經繼承人承認之外,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9), B(289), C(14748), D(1868), E(0) #843722
統計: A(829), B(289), C(14748), D(1868), E(0) #843722
詳解 (共 10 筆)
#1099810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84
0
#3279268
台灣民法規範的繼承類型一共有三種,「包括的繼承」、「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所謂「包括的繼承」,就是不管財產或負債一律接收,若是經過結算,發現財產比負債多,那麼等還完債務後,繼承人可以取得剩下財產;若是最後發現負債比財產多,那麼繼承人就要幫忙還債了。
而「限定繼承」是怎麼回事呢?就是當被繼承人的財產和負債經過結算後,如果有剩的,可以取得這個部分;如果沒剩或甚至是負債,那麼就負債部分可以不用負責。簡單地說,就是有剩就拿,沒剩就不管。
那麼什麼又是「拋棄繼承」?這種更乾脆,就是不管有剩也好沒剩也罷,完全不要。不管財產和負債相加減後的結果如何,繼承人總之就是什麼也不要。
67
0
#2213449
拿多少,負責多少
34
0
#1199065
D的意思有點像我可以選擇只繼承財產,而不繼承我不承認的債務
1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