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的規定,下列何者符合限制性招標規定之敘述?
(A)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
(B)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C)不經公告程序
(D)需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邀請資格符合者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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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302), C(1971), D(1299), E(0) #2822719
統計: A(192), B(302), C(1971), D(1299), E(0) #2822719
詳解 (共 10 筆)
#5279517
政府採購法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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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368
採購金額及級距:
(一)小額採購:10 萬元以下。
(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99 萬元。
(三)公告金額以上採購:100 萬元以上。
1.小額採購:10 萬元以下
不須公告 逕洽廠商 免提報價單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10-99 萬元
a.公開取得3家以上報價單或企畫書 ->上網公告->規格確定(最低標決標)or規格不確定(採最有利標)
b.符合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邀請廠商比價
c.經常性採購->首長核准->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至少6家->邀請招標比價
3.公告金額以上採購:100 萬元以上
a.限制性招標->符合採購法22條第1項第9 10 11款屬上網公告->準用/適用最有利標
b.選擇性招標
c.公開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廠商參與競標->最低標or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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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5369
政府採購法18條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政府採購法19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20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政府改購法22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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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129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D)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C),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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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044
自112年1月1日起將公告金額調高至150萬元、小額採購金額調整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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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5409
31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採限制性招標的可能原因?
(A)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B) 已辦理過公開招標,但無廠商投標,經承辦人重大改變其招標條件者
(C) 標的物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D)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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