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某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我禁止水域作業,經海巡艇予以扣留,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當裁處沒入大陸船舶時,其物品、漁具或漁獲物,均予以拍賣折扺罰鍰
(B)當裁處沒入大陸船舶時,其物品、漁具或漁獲物,均應發還
(C)大陸船舶若有隱蔽船名或無船名者,須被扣留 2 次以上者,始得沒入之
(D)大陸船舶若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則該船舶應予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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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9), C(115), D(382), E(0) #2780752

詳解 (共 1 筆)

#6391195

第四十三條   

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之:

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

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D) 大陸船舶若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則該船舶應予沒入

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扣留之船舶無前二項所定情形,且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

(C) 大陸船舶若有隱蔽船名或無船名者,被扣留 2 次以上者,始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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