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資人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未結案且未滿幾年者,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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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 B(971), C(23), D(107), E(0) #2025202

詳解 (共 3 筆)

#3706433
節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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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23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 2 條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委託人當日已成交之融資 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 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 ,不在此限。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證券經紀商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應向委託人預收 足額款券。 前項預收款券之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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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36831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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