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資人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未結案且未滿幾年者,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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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 B(971), C(23), D(107), E(0) #2025202
統計: A(690), B(971), C(23), D(107), E(0) #2025202
詳解 (共 3 筆)
#5551234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 2 條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
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
,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但接獲通知後,就委託人當日已成交之融資
買進或融券賣出,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沖抵交易之受託買賣,
及當日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為反向沖銷之受託買賣
,不在此限。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
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者,於結案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證券經紀商受理其首次交易日起連續十個營業日之委託,應向委託人預收
足額款券。
前項預收款券之作業方式,準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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