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家庭暴力事件若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得由警察機關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請問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法院應於聲請後多少時間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A)24 小時
(B)48 小時
(C)4 小時
(D)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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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8), C(108), D(12), E(0) #1532653
統計: A(96), B(8), C(108), D(12), E(0) #1532653
詳解 (共 2 筆)
#5591572
Ⅰ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Ⅱ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Ⅲ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
三款之命令。
三款之命令。
Ⅳ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
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Ⅴ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Ⅵ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
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Ⅶ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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