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有關投信投顧事業經營或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A)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已提存赔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B)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業務不需提存赔償準備金
(C)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生債務之委任人或受益人,對於營業保證金並無優先受償權
(D)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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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8), C(19), D(488), E(0) #704036
統計: A(46), B(28), C(19), D(488), E(0) #704036
詳解 (共 4 筆)
#6862184
(A) 投信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B)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業務不需提存賠償準備金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業務需提存賠償準備金。
(C) 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生債務之委任人或受益人,對於營業保證金並無優先受償權
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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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向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
- (A)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提存賠償準備金者,免提存營業保證金。
- 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金額及得為提存金融機構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 (C)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生債務之委任人、委託人或受益人,對於第一項營業保證金及第二項賠償準備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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