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依下列何依法律解釋方法之運用,該領土自應及於領海與領空?
(A)擴充解釋
(B)目的解釋
(C)當然解釋
(D)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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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5), B(232), C(857), D(190), E(0) #208847
統計: A(5095), B(232), C(857), D(190), E(0) #208847
詳解 (共 8 筆)
#1290343
A.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B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C.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D.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例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的結果,即指只有現役軍人才須受軍事審判。
E.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例如憲法只規定行政院和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職權,並未規定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此權,釋字第三號及第一七五號解釋即做了補正解釋,認為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應有此職權。
F.類推解釋: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例如對於規定不完備的法律條文,常會有「準用」的字樣,此即明示的類推適用,即可根據其所明示的法律條文,亦即可以就類似的規定予以比附援引以為適用。
B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出其立法的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予以目的性的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的「人民」即應侷限在中華民國公民,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C.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例如刑法第二六二條第一項規定:「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吸食」即應包括吞食,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D.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例如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反面解釋的結果,即指只有現役軍人才須受軍事審判。
E.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例如憲法只規定行政院和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職權,並未規定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有此權,釋字第三號及第一七五號解釋即做了補正解釋,認為監察院及司法院也應有此職權。
F.類推解釋: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例如對於規定不完備的法律條文,常會有「準用」的字樣,此即明示的類推適用,即可根據其所明示的法律條文,亦即可以就類似的規定予以比附援引以為適用。
出處:http://mypaper.pchome.com.tw/jyfd/post/129511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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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8490
回樓上 Jyun :
小妹大概理解您所說的
簡單、一般性的 v.s. 具體、法律上意義 分類思維...
不過如此作該類題目的「法感」判斷標準,有點危險喔 _(:з」∠)_
*舉考古題常見的一個例子 :
刑法禁止「吸食」鴉片(《刑法》第262條),若不用吸食而用「吞食」,亦當受罰。凡此,皆自明之理,當然適用法律規定。→ 儘管是涉及刑法定罪與否的大事,本例仍屬於【當然解釋】。
回到本題,【中華民國的領土】這個詞彙,
並非以常識即可固定其精確內涵且相互通達無誤,
須進一步研究【該法條中擺放"領土"二字的原意】,
使該文字在本條中【適當解釋和運用,才達到立法目的】
結果發現 : 該詞彙本身,在這裡必須被擴充內涵 →【擴張解釋】
*整理 :
◆ 當然解釋→ 想當然爾之請不要挑我語病
(想就知道,無須拘泥文字,當用則用)
◆ 擴張解釋→ 真有不周之請深思立法目的
(文義狹窄,必須深究原意,適當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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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71577
當然解釋:是指舉輕名重,或舉重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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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711
答案是A喔!
1F只是說明C是什麼
1F只是說明C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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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055
這題答案是A還是C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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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233
當然解釋VS擴充解釋 差異
是不是在於,後者解釋的是有具體法律意義的詞彙,前者只是就簡單的、一般性的詞彙做意思的延伸和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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