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將 A 地出售並交付於乙之後,又將同地出售於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可主張乙是無權占有
(B)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詐害行為
(C)乙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D)如丙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乃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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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 B(3771), C(463), D(595), E(0) #208854

詳解 (共 10 筆)

#349537
B錯在詐害債權之撤銷
不適用在一物二賣上

民法第244條第3項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就是一物二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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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289

補充一物二賣相關題目

同一標的物上,有物權與債權併存時,其效力原則上為何: 
(A)
以成立之先後定優先順序 
(B)
成立順序在後者無效 
(C)
債權之效力優先於物權 
(D)
物權之效力優先於債權(90身障)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5-90年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精華版第一回#5398

答案:D

物權優先於債權之效力若於債權之標的物上,成立物權時,當然物權有優先於債權之效力。例如,一物二賣,後買者已受標的物之交付或已辦登記,其所有權之效力優先

 

下列何者,非屬於我國物權法有關物權規定之原則 
(A)
物權法定原則 
(B)
債權物權化原則 >>
B 選項是指債權原則。
(C)
不動產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採登記生效原則 
(D)
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原則

 103 年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答案:B

所謂債權物權化,係指使原僅具相對性的債權,被賦予具有對任何第三人均有效的絕對性,而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債權相對性之例外。

又最典型之債權物權化是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即「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而此為租賃權物權化,是物權優先於債權例外,賦予租賃權以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承租人之承租權優先於受讓人之租賃物所有權。

物權也有債權化的傾向(物權為絕對性,排他性,優先性)(債權為相對性、平等性、不可侵害性)

例如房屋之抵押、租賃,喪失管理支配而收受信用或租金。

「債權物權化」,就是依法律規定,使原本屬債權性質的權利(如租賃),擁有物權上得對一般人主張的特性

最典型的債權物權化就是租賃,規定在民法第425 I: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從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

如有甲乙丙三人,甲將A屋租給乙且以交付乙占有,於租約尚未到期即將A屋賣給丙,且辦妥移轉登記。若無債權物權化之情形,則丙可以房屋所有權人的身份請乙搬離A屋,因為甲乙之租賃契約並不能對抗丙。如此對於承租人則相當沒有保障,所以有了債權物權化的規定!這是該原則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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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20
B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已經登記了, 除非 (D)如丙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換言之, 丙是善意第三人, 乙可以向法院告甲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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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65

詐害行為:


一、定義:指債務人因下列行為而減弱其清償力,並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

      1.積極地減少財產:財產之贈與或廉售  

      2.消極地增加債務:承擔債務或保證  

         


二、撤銷要件

1.須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2.須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債權

3.須債務人之行為確已達到無法清償或有困難處理債務,尚有清償力時就不符合要件。

4.須債務人與受益人於其時明知有害債權之情形




B並不符合詐害要件及撤銷條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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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424

下列何者,屬於債權人得依民法聲請法院撤銷之詐害行為: 
(A)
債務人非以財產為標的之行為 
(B)
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行為 
(C)
債務人所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之行為 
(D)
債務人就已經存在之對他人之債務,事後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行為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法續篇#4584答案:D

A)(C民法第244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對於民法第244條之舉例說明如下 :

甲欠乙1000萬,不過甲的資產是有1500萬,但是該資產並非都是現金,可能是古董700萬不動產800萬。

*民法第244條第一項 :

可是如果甲把該古董「無償贈與」( 即「無償行為」 ) 丙,那甲的資產可能只剩800萬,將不夠還乙的錢,所以為了保障乙的債權,固允許「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

*民法第244條第二項 :

如果甲是把該古董與土地賣給丙,而且賣得很便宜,可能只賣了500萬,那麼甲的資產將不夠還乙,所以有害於乙的債權,因此乙應該也可以請求撤銷,可是這樣一來有害於交易安全,畢竟丙也不一定知道買該古董跟土地會有害乙的債權,如果要求丙要事先調查清楚才能買的話,那有害於交易安全大矣,所以在權衡「交易安全」跟「債權保護」的價值下,故法條規定僅在丙知道該有償行為損害乙的債權時得撤銷,但是在前項,由於是無償行為,丙並不會有所損失,所以不論丙是否知情並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太大的影響。

*民法第244條第三項 :

則是說如果甲不是賣古董跟土地,而「非以財產」為「標的」,那就「不會侵害」到乙的「債權」。另外假如甲另外還有其他的資產,而欠乙的不是錢,而是該古董,那麼即使甲用有償無償行為交易該古董給丙(一物二賣),乙都「不能撤銷」,因為甲「有足夠的錢賠」給乙,且債務人甲的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此例為古董)為標的之債權,不適用撤銷之規定。

*民法第244條第四項 : 是說,如果丙又轉給不知情的丁那麼就不能向丁請求。

債權詐害行為:知悉1年,自行為起10

定義:指債務人因下列行為而減弱其清償力,並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

 1.積極地減少財產:財產之贈與或廉售  2.消極地增加債務:承擔債務或保證。  

D.你欠我錢,居然還將房子設定抵押權給你弟弟,分明是假的,我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該行為。

B)民法第87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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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71
四等考試_一般警察人員_消防警察人員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試題代號:2402)

第38題,此題考選部公佈答案是【B】

38 甲將A地出售並交付於乙之後,又將同地出售於丙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可主張乙是無權占有
(B)乙可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詐害行為
(C)乙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甲損害賠償
(D)如丙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乙,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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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535
 甲有 A 地一筆,先賣給乙並已完成交付...
(共 2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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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71007

B應是錯在選項中並未提及甲丙是否為共謀虛意表示?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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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42
想請問立法理由為和?因為不太懂為什麼"非以財產為標的,或.....",不適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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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94
3Q VERY MUCH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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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869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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