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中止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B)未遂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C)舉動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D)結果犯以具備因果關係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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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364), C(133), D(3820), E(0) #208859

詳解 (共 10 筆)

#1086875
19 下列關於刑法上中止犯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B)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亦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D)中止犯之規定係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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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996

你想殺甲,砍了甲之後,看甲沒死你後悔了,把甲送醫(中止犯),但是甲還沒死(沒結果)既然沒結果就沒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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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409
刑法上之因果關係,係指構成要件該當行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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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879
32 下列關於中止未遂的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B)既了未遂的中止,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C)為阻止犯罪結果發生付出真摯努力,縱然犯罪結果仍舊發生,亦得適用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D)行為人中止犯罪必須出於己意而非外在障礙所致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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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256
準中止犯確實不能具備因果關係,因為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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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522

九樓的例子應該這麼看

你想殺甲,砍了甲之後,看甲沒死你後悔了,把甲送醫(因),所以甲還沒死(果)

     因果關係具備,成立中止犯

EX'甲趁你打電話叫救護車時,自己搭計程車去醫院,沒死

     因果關係不具備,成立準中止犯

所以這題只能選最好的就是D結果犯,因為A還有準中止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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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888
49 關於刑法第 27 條中止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止犯為未遂犯
(B)成立中止犯必須是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
(C)其處罰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D)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者,即不適用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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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201
準中止犯不須因果關係,但須行為人有真摯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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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93749
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結合犯罪。以傷害致人於死罪為例,非謂有傷害之行為及生死亡結果即能成立,必須傷害之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該加重結果客觀上可能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良以傷害致人於死罪與傷害罪之刑度相差甚大,不能徒以客觀上可能預見,即科以該罪,必也其主觀上有未預見之過失(如主觀上有預見,即構成殺人罪),始克相當,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又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其合同行為,均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之 加重結果,行為人僅有過失,主觀上均未預見,則各共同正犯間就加重結果之發生,無主觀上之犯意,當無犯意聯絡可言,各共同正犯就加重結果應否負責,端視其 本身就此加重結果有無過失為斷。教唆犯或幫助犯(下稱共犯)依從屬性原則,依附於正犯之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就加重結果而論,共犯僅就故意之基本犯罪從屬於正犯,對加重結果則無從屬可言(過失犯不能成立共犯),則其是否應對加重結果負責,亦唯共犯本身就加重結果之發生能否預見,有無過失為問,且通常較諸共同正犯不易成立。尤其共犯對犯罪行為之風險製造及因果流程之控制,一般均較共同正犯為少,故對其加重結果之成立與否,論斷應負之注意義務時,允宜較共同正犯為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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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054
舉動犯: 凡構成要件的內容,單以有身體的舉動已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問其結果如何者,稱之為舉動犯,亦稱行為犯,或稱形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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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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